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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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有待完善
大力支持生态环保检察工作
完善法规制度支持治气技术研究
危废污染防治法律亟待完善
遵循资源利用基本规律增强可操作性
制定法律防止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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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代表胡季强建议
危废污染防治法律亟待完善

 

本报记者刘晓星北京报道 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季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条款出现了许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亟待改进和完善。

胡季强表示,虽然法律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运输等环节都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很难做到实时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跨省份转移运输,涉及途经所有地区的环保部门和交通部门,虽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要求相关运输车辆安装定位系统,但由于未形成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和交通部门难以对运输危废的种类及车辆运输证件真伪做及时验证,存在较大隐患。所以,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研究修改相关法律,就全国联动电子化平台的建立在法律上予以授权。

《固废防治法》第56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胡季强说,这一法条有默许非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缴费后即合法的嫌疑,同时与现行“两高”司法解释中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定相矛盾。因此,建议修改相关规定,以规避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的情况。

胡季强还表示,《固废防治法》对于企业责任的规定不明确,缺少罚则,建议增加部分罚则,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提高对企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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