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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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社会参与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改善

 

◆姚鑫悦 包存宽

在严峻的环境形势下,要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除了自上而下加强监管之外,还需要开展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这不仅有利于及时、充分、准确体现广大群众的环保诉求,还可以监督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环保职能,形成各方协同推进环保工作的合力。

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

《环境保护法》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016年7月,中央深改组会议指出,要抓统筹联动,完善督察职能,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做到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笔者认为,环境保护工作上下贯通,就是既要做好自上而下的环境监管工作,又要强化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

生态环境就其自然属性和作为人类生活必需要素来说,是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物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提升,对美好环境的需求日益提升,对环境风险的警惕程度日益提高。而环境管理社会参与机制,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因此,公众不应只是环境权益的享受者,而应参与环境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这就要求有完善的社会参与机制,为公众参与提供可供选择的方式,推动履行其环境责任。

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广义来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以下方式和途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获取环保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途径之一。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应由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但在具体操作方面,一些组织者往往进一步委托环评机构代为开展公众参与。一方面,有的组织者人为缩小参与公众的范围或回避作为主要敏感目标的公众。另一方面,个别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有意控制环境信息的公布,公众与规划或项目决策者、环评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参与回归到监管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相关环境行为、履行公众环保责任的本质上来。

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社会有效参与环境监管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很多地方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平台,大力推进电子政务,扩大了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信息数量也有所增加。但是,也普遍存在专业性过强等特点。因此,一方面要改进信息公开方式,以民众能够理解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另一方面要建立群众舆论引导机制,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除了社会组织之外,应适当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化,以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同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许多专业技术问题,应探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拓宽公众维护环境权益的渠道和途径。

创新社会参与方式和机制

社会参与除了个人参与之外,还包括环保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社区、新闻媒体等社会参与方式和机制。

环保组织。与公众个人参与环境管理相比,专业化的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监管具有明显优势。社会组织以兴趣为导向,且长期从事环境保护活动,对环保事务较为熟悉,在参与环境维权及法律实施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成员来自各阶层和各种职业,以组织的形式参与环境管理活动,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在我国,活跃着大量的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宣教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今后,要进一步鼓励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社会组织的专业及掌握的资源优势,弥补行政管理可能出现的缺陷。

社区。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拥有一定数量人口的集合。由于地域范围的限定,处于同一个社区的人们往往面对共同的环境问题,有着共同的环境利益诉求。但是,社区居民往往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处于不同的行业,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敏感程度并不一致,大多数人对于环境保护的专业程度不足。这就需要在社区参与环境管理时,借助社会组织的专业力量,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新闻媒体。媒体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媒体作为监督主体,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曝光环境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同时也对被监督对象形成社会压力,客观上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二是媒体作为信息传输主体,发挥意见表达作用。新闻媒体应广泛反映民意,代表广大公众表达环境诉求。同时发布环境信息,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需要公民、社会组织、社区、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与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互为补充,以实现环境共治与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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