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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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淮安古淮河保护有法可依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最高可罚百万元
 

本报记者李莉淮安报道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6章44条,强化了地方政府和水利、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对古淮河的管理职责,尤其在解决水域保护与河岸保护相结合、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相衔接等体制机制问题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条例》的实施为今后江苏省淮安市落实古淮河生态环境保护、水域岸线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古淮河保护条例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古淮河又称废黄河或黄河故道,在淮安市境内长117.5公里,是一条集城市供水、蓄泄洪水、农业灌溉、生态调节、园林景观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重要河流,不仅承担了供应全市绝大部分饮用水的任务,更是淮安市最主要的生态大通道。全市8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有4个设置在古淮河上,涉及人口约150万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古淮河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管理方式已很难满足。特别是古淮河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较为突出,立法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据了解,目前,古淮河沿线仍存在着大量违反水源地保护规定的设施和项目。比如,沿线存在50多个各类排水口,其中部分仍在向古淮河排放生活污水;沿线有大量种植户和养殖户,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急需治理;还有大量坟墓并逐年增加。

“古淮河沿线有许多水土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但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存在重开发、轻保护,与水争利等现象,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给河道堤防埋下安全隐患,不利于古淮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淮安市水利局负责人表示。

如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职责,建立健全古淮河保护机制和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的作用,成为古淮河保护立法需要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翻看《条例》,记者注意到,对于流域开发已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水利部门将会同其他部门依法管理古淮河保护区相关工作。

如何划定古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城市供水居古淮河诸多功能中的首位,从保护范围和要求来看,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要求最为迫切。据悉,《条例》编制时,就对此进行了单独研究和设计,最终《条例》用一章共9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由于雨污不分是古淮河主要的污染和风险因素,对于古淮河沿线的55个排水口(门),《条例》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限期实施截污导流和雨污分流改造,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同时, 《条例》将古淮河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下一步,淮安市将建立古淮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古淮河水量监测和调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运用视频监视、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快速有效地获取河道实时动态信息,开展水源地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水事秩序。

保护区范围内哪些行为被禁止?

依据《条例》,古淮河流域保护规划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将设立保护区,范围为古淮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100米陆域,可以有计划、合理地发展生态湿地、绿地、风光带、生态防护林等项目,适当进行生态观光、文化旅游等公益性设施的开发建设。

在保护区范围内,有8类行为被明确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或者废弃物;堆放、存储、填埋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取土、采砂、开挖窖井、建造坟墓;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为了在沿河开发的过程中守住生态红线,《条例》还要求古淮河沿线地区要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古淮河流域内涉及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规划以及流域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有关要求。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最后明确了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对在古淮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做好古淮河管理权限设置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要求,根据《条例》,淮安市政府、淮阴区、清江浦区、淮安区、涟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将明确1名分管领导任河长,沿线各乡(镇)明确一名乡(镇)领导任古淮河所在乡(镇)段的河段长,分级负责组织领导古淮河管理和保护,承担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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