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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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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福建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 违法排放重金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7日,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鲤城区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工人王有洲正在一间旧厂房内从事化学镀加工,黄褐色的废液沿着厂房的小水沟流向墙外的荒草地。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5月以来,配件厂负责人蒋宝宝在厂区内搭建一间简易作坊,雇佣王有洲对该厂的机械配件进行非法化学镀加工、售卖,从而牟取暴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设施直接外排,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监测结果显示,该机械加工厂外排废水中总镍浓度24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40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二、查处情况

2016年6月29日,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对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立案审查(泉鲤环保〔2016〕立字第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7号,环境保护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复)规定,总镍属于重金属污染物。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入罪标准。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立案侦办。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判决泉州鲤城盛皇工程机械配件厂负责人蒋宝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判处王有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王有洲和蒋宝宝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完全不清楚排放重金属废水的危害性,亦不知加工厂外排含镍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因此,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旁听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庭审。以专题形式,通过电视传媒、报纸新闻、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多角度进行宣传,以营造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西宜州市东方丝路丝绸有限责任公司

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移送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5日下午,宜州市环保局接到群众关于“龙江河有一股臭臭的水排入”的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排查、调查,发现有一股疑似缫丝废水排入龙江河河段。经调查,宜州市东方丝路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副产品车间废水处理站第二个沉淀池安装潜水泵并接通软管,软管连接管道,管道接通厌氧池和曝气池,连接曝气池处装有三通接头及开关,并有管道分支连至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点后部。未经处理的废水从第二个初沉池排至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点后部再排出厂外,经管网观察口流入龙江河。

二、查处情况

宜州市环保局对东方丝路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设置软管、将未经处理的高浓度废水直接外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州市环保局于2017年1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17〕4号),处以9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宜州市环保局已于2017年1月22日将案件移送宜州市公安局。目前,宜州市公安局对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三、案件启示

本案查处方法正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执法人员不仅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还严格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目前,群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保举报日益增多,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不断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明确办案程序和时限,落实承办人员,坚持有诉必理、有案必查、快速反应的理念,并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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