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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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怎么查?违法谁来管?不服怎么办?
山东日照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图为山东省日照市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联合检查化工企业。
山东省日照市环保局供图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陈彬 孙勇强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现场检查发现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备查封、扣押条件且情况紧急的,可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执法人员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山东省日照市近日出台《日照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就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要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有的放矢,不得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应明确执法目的,查阅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准备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和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文书材料。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且至少应有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在场,条件允许可全程记录现场检查过程。

开始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应首先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应查明被检查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环保政策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参加现场检查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应根据执法需要,及时进行现场采样或化验。

现场检查完成,执法人员应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笔录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逐页签名、按手印确认。手写笔录原则上不得涂改,确因笔误造成的涂改,原则上每页不得多于两处。笔录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被检查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现场检查存在“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等情形的,检查形成的照相或视频资料应采取洗印照片、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现场检查活动结束,执法人员应整理检查形成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环境监测报告等文书资料和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形成检查材料,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长期保存。

处罚“管得着”的,移送“管不着”的

《规范》明确,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个人)涉嫌环境违法,但不属于本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管辖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环保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对不属于环境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处理。

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个人)涉嫌环境违法,并属于本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管辖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程序汇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现场调查形成的文书资料和影像资料,根据证据的关联性,择要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形成立案卷宗。

属于环保分局(办)管辖的案件,应当执行“一会五审”工作程序,即经过环保分局(办)执法机构负责人、环保分局(办)负责人初审,环保分局(办)案件审查审理会议讨论,市环保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市环保局分管政策法规的领导审核后,报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签批。

属于市环保局管辖的一般性案件,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初审,市环保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市环保局分管政策法规的领导审核后,报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签批。做出较重处罚或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类案件,除执行上述程序外,还应经过市环保局案件审查审理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报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签批。

完成签批手续的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件确凿的,环保分局(办)或市环保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有陈述或申辩意见的,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听取,并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公民或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环保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积极组织。

对环境违法行为,在依法履行程序后,应分别做出如下处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他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整理完毕后,直接移送其他执法部门;环境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况紧急的,可当场查封、扣押

《规范》规定,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排污者排污行为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建设单位符合《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并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应当按程序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执法人员应于30日内,不定期通过暗查形式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复查发现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查封、扣押”是环境执法的一大利器。《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制作笔录资料,形成查封、扣押案件卷宗,并按程序向当事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其中,情况紧急的,可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场交付排污者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无法邀请见证人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视频记录的形式,予以证明。

《规范》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跟进后续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行为。

对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处罚单位(个人)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人员应携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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