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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4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上海不再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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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再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仍需依法进行排放检验
 

本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刘静上海报道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环保局获悉,上海市在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方面做了相关调整,自2017年6月10日起,全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

据介绍,停发环保标志后,机动车所有人仍然要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新注册机动车、使用年限6年及以上的在用机动车和按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其他机动车,仍须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据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照车龄和车辆类型选择对应的机动车定期检验站,在同一地点进行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其中车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车辆和营运车辆需进行简易工况法排放检验,可就近选择48家机动车定期检验站中的任意一个地点检验,车龄在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下的非营运车辆可就近选择75家机动车定期检验站中的任意一个地点检验。

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到机动车定期检验机构进行车辆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后,将只申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含委托上海市检测的外地号牌机动车),将不予核发安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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