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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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人被判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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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在贵阳宣判
3名被告人被判数罪并罚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在宣布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判决结果。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供图
 

◆本报记者张杰

5月3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4名被告人中,3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宣告实行数罪并罚。一名被告人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

据大数据检索统计分析,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为犯罪行为后,全国首例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定罪,宣告“数罪并罚”的环境刑事案件。

多人共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分工明确,把制毒物品卖往中缅边境,将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入溶洞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易文发、刘勇金、刘长勇与易鸿清、赖春贵、易武发(后面的3人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贵阳市花溪区马洞村、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非法生产麻黄碱(属于制毒物品,可制造冰毒)。

在非法生产麻黄碱期间,被告人易文发负责日常生活、协调与房东、邻居等关系。被告人刘长勇、刘勇金负责开车、运输原材料,并与赖春贵等人将生产出的麻黄碱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交给被告人易腾辉。

2015年12月、2016年1月,被告人刘长勇、刘勇金等人两次将非法生产的麻黄碱运至云南省昆明市,再由被告人易腾辉等另行租车将麻黄碱掩饰后,运至云南省瑞丽市的中国与缅甸边境渡口,与“小陈”交易。

2016年1月11日至1月24日,公安机关在花溪区马洞村长冲组、石板井村、龙里县谷脚镇上香特的厂房和仓库查获麻黄碱6.188千克、甲苯11700千克、盐酸3080千克、溴代苯丙酮13000千克。

为排放生产废水,被告人易文发等人在花溪区马洞村、龙里县谷脚镇厂房外修建排污池,并在马洞村生产点铺设排污管道,将生产废水通过排污管引至距厂房约70米外的溶洞排放。经鉴定,这些生产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参与审理本案的环保专家认为,此类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们饮用后将会致病,甚至导致患癌。

案发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为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集中处理上述厂房和仓库的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被污染的物资,共计花费人民币250多万元。

3被告人辩解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易文发等人表示未挖废水排污池和铺设暗管,只承认非法生产或运输制毒物品

开庭审理时,易文发和刘勇金两被告人对其参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但是,被告人易文发辩解称,其只是在生产点做饭而不是管理者,储存、排放生产废水的排污池在其到厂里时就挖好了,排污管也不是其铺设的,故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勇金辩解称,其只负责开车,没有参与挖排污池和铺排污管其,故其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长勇对其参与运输货物到云南的事实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其只参与运输,没有参与生产,也不知道运送的是麻黄碱,其也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易腾辉对其在云南昆明接收易文发、刘长勇等人生产的麻黄碱,并运输至中缅边境交易的事实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其未出资、也未参与在贵阳等地生产麻黄碱。

放任排污也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易文发等3被告人还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文发、刘长勇、刘勇金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组织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仍然帮助生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这3名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向外环境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但作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其他行为人实施的向溶洞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刑法意义上污染环境的故意,也应成立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构成污染环境罪。

这3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应予数罪并罚。

但是,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文发、刘长勇、刘勇金受他人邀约而参与帮助生产制毒物品,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均系初犯,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易腾辉参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可以认定其两次非法运输麻黄碱,被告人易腾辉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论处。

鉴于被告人易腾辉曾协助司法机关规劝被告人刘长勇归案,有立功表现,并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4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文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被告人刘长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刘勇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易腾辉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回放

一个举报带出一个制毒污染大案

本报记者张杰报道 去年 1 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环境执法人员在调查花溪区马洞村及相邻村庄水井恶臭味时,发现一家制毒工厂,其生产的麻黄碱销往缅甸等地。公安部高度重视,并挂牌督办这起案件。

村民反映井水发臭

“请问是环保局吗?我们村里的井水发臭了。” 2016 年 1 月,贵阳市花溪区一位村民拨打环保举报热线 12369,反应尖山村一处地下水出水口水体污染。村民说,此前水井涌出的井水甘甜可口,近来颜色发黑,伴有恶臭。

水体受到污染,不仅居民饮水受影响,就连附近两个矿泉水厂也遭了殃。据一家矿泉水厂负责人反映,从百米深打出来的水有一股类似农药异味,水体呈黑色。

意外发现隐蔽污水池

接到举报后,花溪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立即通知监测部门,对水质进行分析,同时对整个片区进行污染源排查。执法人员根据地下水流向,从下游向上游进行逐一排查,最后在上游十几公里外的马洞村一个所谓的防火材料厂发现了异样。

“工厂大门紧闭,我们发现了问题的细节。”执法人员介绍说,这家工厂的废水池并非敞开,而是用钢化版覆盖,又用黑色的防晒布、杂草等伪装起来。此外,整座厂房弥漫着一股刺鼻的化学药味,调查人员连眼睛都睁不开。

污水偷排溶洞

执法人员还发现,污水沉积池内没有设置防渗措施,废水经沉淀后,通过一根白色塑料管道排出。顺着管道,执法人员沿着山路走了 70 多米看到,白色塑料管道最终通到了一个两米见方的溶洞口内。

“杂草当掩护,非常隐蔽。” 根据分析,溶洞与此前反映问题的矿泉水厂的水源是连通的。

花溪区环保局经对这些污水进行取样检测、委托鉴定,认为这起案件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及时把案件移送花溪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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