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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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人被判数罪并罚
污染环境罪不能轻易被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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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污染环境罪不能轻易被吸收

 

张杰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在审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时,有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在生产制毒物品的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这两个行为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属刑法意义上的牵连犯,应适用“重罪吸收轻罪,按一个重罪处罚”的原则。也就是说,只给被告人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这个重罪,把污染环境罪吸收了,不实行数罪并罚。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法庭的法官认为,被告人实施了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和污染环境(向溶洞排污水)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者具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获利的目的,后者具有偷排污水、逃避监管的目的。两个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犯罪目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牵连犯。最后对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实行数罪并罚。

据了解,在国内有个别法院,把这种案件只判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把污染环境罪吸收不予以数罪并罚。这种做法,明显不利于打击污染环境行为。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的做法,在刑法理论上能够站住脚,体现了本案审理法官生态环保审判的专业性优势。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经上级人民法院授权,专门审理贵阳市辖区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是专业法庭。其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彰显出他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及责任担当。

在本案中,被告人从福建流窜至贵州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以“青山”为屏障,以“幽谷”作掩护,将“有毒废水”引流至附近溶洞内秘密排放。这种行为直接危及当地的生态环境安全,危害周围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对被告人只判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不判处污染环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就起不到足够的震慑作用,不足以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国内各行各业空前重视、关注环境保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到较高位置,绝不能认为污染环境罪是轻罪、轻易被其他罪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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