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阎杰重庆报道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修订和审议通过,已于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秦鹏认为,两部《条例》的修订是对上位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重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
环保条例:解决乡镇街道环保职责不明确问题
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共7章116条,主要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原条例第二章“环保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六章“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均调整到了新条例第二章“监督管理”中,分别作为第一节和第六节进行规范;原条例第四章“污染防治”中有大气污染防治专节,新条例第三章“污染防治”一章中没有大气污染防治专节,但新增了土壤污染防治专节。
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充分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
例如,与中央和市委以及新环保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一脉相承,新增了环境监察制度、环境督查制度、约谈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
与国家和本市一系列改革决策相衔接,落实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具体职责,解决长期以来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大气条例:构建各方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8章97条,主要对监督管理、工业及能源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黎藜认为,这将有助于转变大气环境管理模式,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必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加务实、高效,更好地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具体体现在:一是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结合环保条例确立的监察督查、约谈等制度,将有效促进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条例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如规定了限期达标规划、年度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区域限批制度等;加强对高污染企业的综合监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双罚制等;针对不同污染源,细化不同的防治措施;加强对生产、运输、储存全过程大气污染防治的管控;优化产业结构,固化大气污染防治激励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三是条例的立法理念、体例结构、制度设计上,体现了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
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将组织开展两部《条例》集中学习,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快出台贯彻两部《条例》的配套文件,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把重庆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