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可以邀请公众全程参与各项污染物的检测,保障当事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知情权,从心理上消除对监测结果的不信任,消除心理的不适感。
◆陈文艺
(福建省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提高,“达标扰民”问题也逐渐凸显。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是以保护公众健康、自然生态环境及公共福利为主要目的,兼顾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达标排放”不是零排放,这就引起了有些人的担忧。由于个人体质、心理素质、教育程度、关注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有些人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甚了解,心理和生理上的不适就会放大,引起对企业的不满和怨愤。
如何破解“达标扰民”难题?笔者认为,应在深入剖析“达标扰民”原因的基础上,针对纠纷产生的不同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案一策进行调解。
一是以科学监测破解信任危机。针对群众对达标监测结果的不信任,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在企业全面进行生产的情况下,邀请公众全程参与各项污染物的检测检验。在公众的参与、配合和监督下,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合理布设监测点位,规范采集、运输、存储、检验样品,并采取加标回收、空白试验、平行样对比等质量控制手段,确保数据真实客观反映企业实际排污水平。通过这一措施保障当事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知情权,从心理上消除对监测结果的不信任,继而消除心理上的不适感。
二是以良性互动安抚群众焦虑情绪。当事企业应积极配合,主动与群众进行良性互动。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主动向公众公开企业生产原料和过程,特别是公众关注的是否具有毒性、是否属易燃易爆物品等问题。邀请公众实地参观,核实生产全过程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耐心向公众介绍企业在污染防治、安全保障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主动公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及各项检测检验报告,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企业在环保、安保等问题上所付出的努力。
三是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内的排污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合法性,但达标排放并不代表不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也不能因此免除其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法定责任和对周边居民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时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达标扰民”纠纷,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排污单位采取改进措施消除或减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