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中 彭洪真
环境执法检查有依据 。很多环境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环保机关调查职权,同时明确了被调查对象的协助义务。
该案的处罚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该条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调查权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权力,企业不应挑战执法部门的环保调查权。对环保机关而言,只有切实履行法定调查职能,才可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接受、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拒绝或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进行对抗。环保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的执法检查职责,具有强制性,企业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对拒绝检查、阻碍执法的事件,环保机关将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