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一版要闻
下一版4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是核心
江西一年要消除劣Ⅴ类水
强调方向不能偏离
浙江龙溪镇开展锦鲤幼鱼放流活动
山东21企业规避检查河北两企业无视禁令
保一河清水 促农民脱贫
做好环保工作要从细处入手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下一篇4 2017年6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本报讯 6月2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据悉,现行的《条例》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现行《条例》在环境管理需求、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法律责任的设定等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事实上,《条例》的修订已连续多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更是将其列入改革急需的项目中。针对这类项目,国务院的要求是,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4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新《条例》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一是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重点。二是减少部门职能交叉和环评审批事项,提高效率。三是规范环评审批管理,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强化“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此外,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