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汤向奎淮安报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因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而获刑。
被告人朱某在淮安市洪泽区经营一家金属材料厂,主要生产铝锭,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铝灰。被告人晁某平常主要在当地拖运砂子,有天被人喊去拖垃圾,结果自己跑错了门,看到朱某厂内有粉灰要倒。他一看不是砂子这些常见物品,便随便报了个比运砂高出几倍的价格,没想到朱某爽快地答应了。
就这样,在2017年2月至4月间,朱某以每车700元~800元的价格,让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晁某为其拖运并倾倒铝灰。晁某先后从朱某的金属材料厂拖运了6次铝灰,每次5吨左右,并随意倾倒在洪泽区三河镇蘑菇产业园西侧修路工地、岔河镇仁和桃园粮站采石厂院内和洪泽湖周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取水口附近。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倾倒的铝灰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5000元。
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晁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量刑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