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 杨子江
为政廉洁,加强监督,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性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督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即有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从历史看,对官员进行有效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且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首先,只有整纲肃纪,才能达到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历代皇朝莫不把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作为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唐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抚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贤能升擢者27人,处死罪7人,处流罪以下及免黜者达数百人。一时之际,令官吏震惊,更不敢贪赃枉法,稍加懈怠。“贞观之治”的开创,与惩治贪官、厉行监察有密切联系。
其次,监察机构职责应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南北朝时,御史就已有“震肃百僚”的威权。古代监察机构及官员相对独立,有职有权。从整个政治结构来看,是同体监督;从结构内部的相互制约来讲,又是异体监督的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执政,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其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注重自我监督的基本特征,继承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充分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加强党内监督的宝贵经验,也借鉴了历史上执政集团内部监督的有益做法,应更好地贯彻落实,不断巩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