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叶相成十堰报道 湖北省十堰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予以实施。
《条例》旨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内容涉及生态保护、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保障、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充分彰显十堰特色,聚焦十堰较为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围绕山、水、林、地、大气五大板块,重点规定水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等内容。
同时,《条例》严格设置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只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没有明确处罚幅度的,严格设置处罚幅度。
《条例》明确指出,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最高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