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伟 通讯员江琳清南平报道 福建省建瓯市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郑某涛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5万~90万元罚金。
2013年~2015年,被告人郑某涛、郑某明伙同黄某(在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炸药爆破兼挖掘机开掘的方式,在建瓯市东游镇党城村“火烧坑”山场破碎含金矿石,利用喷淋法将矿石分批次洗炼黄金,之后销售给方某和陈某,获利400多万元。
2015年7月~2016年12月,被告人郑某涛、赵某胜、胡某军伙同周某(在逃)、欧某(在逃),采取类似手段非法作业,并将提炼黄金和剩余含金矿渣销售给方某和陈某,获利240多万元。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为保护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经济发展环境,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被告人郑某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被告人郑某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
被告人赵某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
被告人胡某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涛、郑某明的违法所得400万余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涛、赵某胜、胡某军的违法所得240万余元,上缴国库。被扣押的物品椰壳活性炭11袋192公斤、保险箱一个、疑似金块一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