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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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门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候继军

住址: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任庄村任庄东西组

身份证号码:41282819790507243X

联系电话:1366641232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9月10日,三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侯继军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马岭岙废料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实其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废塑料破碎清洗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即擅自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总投资额为12万元,生产工艺流程为编织袋破碎后再通过清洗机清洗得到成品;二、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清洗编织袋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该废水未经处理,经收集后排至围墙外的泥坑里,泥坑未经硬化和防渗漏处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7年9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作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环听告字[2017]10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告知书于2017年12月4日登报(《中国环境报》第8版)公告,登报公告两个月后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侯继军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废料破碎清洗项目停止生产;2、责令不得利用渗坑排放废水;3、合计罚款六万六千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207071129000005093),并于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门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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