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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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被告受到刑事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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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
六名被告受到刑事民事处罚

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 刘立平摄
 

◆本报记者刘立平

通讯员邓智华 聂程程

环保公司先后五次将油墨渣等危险废物共11车、约377吨转交给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个人随意处置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5月3日,湖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余万元。

村民举报发现跨省倾倒固废污染案

2016年5月24日,郴州市宜章县迎春镇碕石村村民拨打郴州市环保局应急办电话12369投诉反映,碕石村有外地车辆运输桶状物体至当地掩埋,下雨天这些桶状物体中的不明物质被雨水冲刷出来,发出刺鼻臭味,致使周围鱼塘和树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宜章县环保局接到市局指示后,立即责成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土壤里填埋着盛有固态、液态等不明物体的铁桶,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填埋点附近还有大片树木死亡,初步监测确认填埋的不明物体应属于危险化学品。鉴于案情非常重大,环境执法人员立即通报给宜章县公安局。接到通报后,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联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废物转运填埋者为宜章县长村乡曹某有。2015年以来,曹某有陆续在该县长启村公路旁、临武县金江镇等地偷埋了许多铁桶。案件还牵涉到武汉某环保公司、湖北仙桃某电子有限公司和黄石某电子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和人员,系一起涉及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大事件。

在湖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湖南郴州公安、环保密切配合,连续作战,将涉案人员曹某有、黄某、曹某威、王某新、王某福等全部抓捕到位。

环保公司委托无资质个人处置危废

经查,武汉某环保公司在接受湖北省两家电子公司委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公司负责人黄某、曹某威通过中间人王某新、王某福联系到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曹某有进行处置。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武汉某环保公司先后五次将危险废物油墨渣(属于HW12)以及废抹布、手套(属于HW49)共11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某有处置。其中,曹某有非法获利16.319万元,王某福等得到中介费0.871万元,曹某威和黄某非法获利4.195万元。

曹某有将危险废物跨省运回后,随意堆放、倾倒在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泰兴炮竹厂对面山地、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仅进行简单填埋,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

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这些危险废物中的铅含量为1.99mg/L,超过国家标准,pH值为1.78,具有强酸性,并检测出镉、铅、铬、铜、镍、锌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经鉴定评估,宜章县境内危险废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6多万元;临武县境内造成环境污染损失106多万元。

2016年5月,当地环保部门对境内的相关危险废物埋藏点进行了应急处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原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中心等单位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意见及评估报告,初步确定危险废物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达265.0889万元。

为避免堆存、填埋到各地的危废渗漏并发生二次污染,湖南省公安厅、环保厅要求,在案件进一步调查时,必须迅速转移并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宜章、临武环保部门按照上级要求,按应急处置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安排处置费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处置危险废物共计337吨。

刑事追责后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2017年10月27日,宜章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单位武汉某环保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黄某、曹某威、曹某有、王某新、王某福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两万元至5000元不等。

目前,该刑事案件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在宜章县公安部门侦办案件的同时,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7年7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就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满1个月后,有关机关或组织未向法院起诉,于是,郴州市检察院立案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起诉中认为,被告武汉某环保公司、黄某、曹某有、曹某威、王某新、王某福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如不能自行及时处置危险废物、修复生态,则承担危险废物现场清理转运费和处置费、环境修复费、环境监测费、环境损害评估费等共计265万余元。

6名被告当庭认错悔过并道歉

5月3日,这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对被告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及赔偿数额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并申请4名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双方质证、辩论,法庭查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武汉某环保公司代理人受全体股东委托当庭向公众道歉,表示公司将克服经营困难由股东筹资进行赔偿。黄某、曹某威、曹某有、王某新、王某福5名被告均当庭认错悔过,并向公众道歉,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汉某环保公司、黄某、曹某威、曹某有、王某新、王某福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宜章县、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889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声 音

◎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水平:这是环境污染违法者在受到刑事追责后又被追究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审理这个案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向社会、向全郴州市的市民表明我们的态度,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该案对环境违法者会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对社会民众也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天蓝水绿山青的美丽环境是大家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愿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美丽新湖南。

◎湖南省环保厅法宣处副处长贾建旺:本案的公开审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的力量支持。同时,也对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我们将更加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接受法律监督。

◎郴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本案中的167.8889万元是环保部门先行支付的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由于事发突然,为避免危险废物渗漏并发生二次污染对环境造成新的危害,环保部门紧急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先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并未能履行规范的强制执行程序,环保部门曾担心走行政追偿程序拿不到先行支付的处置费用,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该笔费用也在本案中一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结果显示,该笔费用将如期追缴到位,这是本案的一大特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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