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湖北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5~2018)》,并宣布湖北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
近年来,湖北省法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妥当处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有效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
2015年~2018年5月,湖北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854件,审结2719件,生效判决罪犯3247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威慑了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
据介绍,近段时间来,湖北省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截至2018年5月,湖北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7件(不包括国有财产、消费等领域),其中已审结81件,当庭宣判23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昌兵介绍,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湖北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加强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专业技术性以及社会本位、公私法融合等特性,对审判机构的专业性提出较高要求。
近年来,湖北省三级法院先后共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123个;2014年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今年4月,湖北省高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面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审判机构体系。
湖北省高院新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介绍,该庭共配备11名法官,主要负责审判一审、二审涉及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湖北省高院副院长田昌兵指出,经过全省法院的共同努力,湖北环境资源司法审判从初创探索逐步走向专门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规范,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但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中,全省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把湖北建设成为“美丽中国示范区”而不懈奋斗。
余桃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