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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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局于2018年4月19日向你邮寄送达了《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环费字【2017】1708-331004001670号),在规定时间内你未履行如下行政决定:缴纳景瑞望府项目排污费肆万柒仟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进行催告。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你,我分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路环费催字[2018]2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分局(地址:台州市路桥区月河北街路桥环保分局405办公室 ,联系电话:82409366)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