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核与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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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环保公安首次联合开展检查
以专项行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江苏省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放射源安全性。
 

◆本报见习记者 李苑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公安厅首次联合开展为期3个多月的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分工合作,环保部门全面排查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生产、销售、使用(含收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态环境部发证的除外),拥有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省外进入江苏省进行同位素移动作业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公安部门检查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道路运输安全情况、防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等。

■自主申报+监督检查

记者从江苏省环保厅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局了解到,本次专项行动设计了企业自主申报表,又设计了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表,体现了辐射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机统一。

从企业的自主申报表来看,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为例,多达12类54项。例如放射性同位素这一类下面就有7个小项,具体到: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如有:进出口审批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如有:转让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增减放射源是否办理许可证副本增减项;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送贮或返回生产厂家,如有:送贮备档案是否齐全,返回生产厂家或送贮的具体情况记录;是否有放射源转移,如有:转移备案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或设备;是否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如有:是否有表面污染监测仪使用档案。

监督检查表细分为含放射源仪器生产所、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γ射线远距治疗装置、近距γ射线治疗、γ射线探伤装置使用单位、固定式II、III、IV和V类源使用场所、移动式Ⅱ、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利用场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九大类,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突出 有的放矢

本次专项行动成立了领导小组,江苏省环保厅厅长任组长,副组长有两位,分别是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尚建荣,省环保厅副厅长周富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局,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部署和协调,负责汇总、整理、总结全省检查情况等。

9月底排查整改阶段结束之后,还会进行督查。10月1日至11月8日期间,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分3个组对江苏13个设区市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11月9日至11月30日期间,省、市环保、公安部门还将跟踪、督促限期整改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切实保障辖区内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据本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周富章介绍,本次联合检查的特色之一就是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首先是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生产、销售、使用各类放射源(生态环境部直管单位除外)的单位,要查清这些单位的每一枚放射源,做到物、账和信息系统三统一,尤其是水泥、化工等行业相关单位需要在“关停并转”前妥善处理好放射性同位素。

其次是拥有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尤其是各类医院涉及放射性医疗废物的处置,通过查隐患、促整改,扎扎实实管起来、管到位。

还有省外进入江苏省进行同位素移动作业单位,这部分单位虽然数量不多,但作业场所及操作人员流动性强,是放射源安全风险、人员受照射风险都比较高的领域,需要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

周富章说,这三类单位凡是不符合核与辐射安全要求的,都会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通过强力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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