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环境管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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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修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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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签订处置协议不及时,医疗废物转移、处置数量不准确等问题
广元修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转移和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近日,四川省广元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广元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人员均需进行相应培训。因此,新修订的《广元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将“对本单位直接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修改为“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办法》规定医疗废物处置必须持证经营。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规模及其产生医疗废物的数量,按确定的固定日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接收医疗废物,但对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急性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产生当天进行移交和接收。”修改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办法》将“应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修改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签订下一年度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对签订委托处置协议的时间作出规定,便于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工作,解决现存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不及时的问题。将“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次转移医疗废物前,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应于每月10日前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每次转移医疗废物前,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办理交运手续,据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后签字确认,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一修改旨在解决目前医疗废物转移、处置数量不准确的问题。

《办法》还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和处置的资料保存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将原“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物登记资料分别报当地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张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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