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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评级需促完善强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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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9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境信用评级需促完善强应用

 

◆赵建峰

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创新,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自2001年启动全国试点以来,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在江苏等省份取得显著成效,但也遇到了瓶颈。由于国家立法滞后,各地自行确定、调整评级标准,宏观层面缺乏明确、有力的规范性文件支撑。同时,与当前环境监管中的企业数量相比,参评企业数量十分有限。此外,除江苏等地就信用评级结果开展差别水价、电价、绿色金融等工作外,信用评级结果仍然有限,部门联动奖惩有待深化。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立法,尽快完善评价法律依据。法律的支撑是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的有效依据,也是确保此项工作合法、规范的有力支撑。要在国家层面加快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立法工作,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的法律依据,确保此项工作有法可依、于法有据。要逐步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的参评企业范围,特别是通过立法明确强制参评类、鼓励参评类等多种依据,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更多法律支撑。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的相关标准,改变当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时标准各异的情况。对于有必要地方化的评价标准,应在立法时留下窗口,由各地自行制定地方化标准,从法律的角度为地方化操作留足空间。

第二,多措并举,不断增加参评企业数量。参评企业的数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关系到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能够取得的成效。要在立法明确参评企业范围以外,通过多种措施,不断扩大环境信用参评企业的数量。加强宣传,不断提升企业对环境信用评级工作的认识,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到环境信用评级工作中。同时,参评企业数量的扩大有赖于“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度的真正建立。当前,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工作过分注重失信惩戒,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企业激励措施并不到位,使得一些企业不愿参评、抵制参评。为此,要加大守信激励的力度,确保激励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让环境友好型企业从参评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第三,强化联动,逐步扩大联动惩戒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级是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导开展的一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但如果仅仅依靠生态环境部门的惩戒和激励机制,远不能达到实现信用建设的效果。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扩大联动惩戒范围及惩戒效果。加强部门间沟通,在制定、调整企业环境信用评级标准时尽可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将相关部门关心的环保数据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级中,使得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尽可能体现更多的环保信息。扩大结果运用,在评价结果确定后,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共同商讨联合激励、惩戒的相关措施,扩大评级运用结果。加强制度设计,从简单的评价结果惩罚性运用向企业生产、经营拓展,在征收差别水价、电价等惩罚性费用的同时,在企业项目审批、招投标、金融贷款、日常交易等过程中加强评级结果的运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信用建设局面。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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