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韩冬良 通讯员施玮雅 陈方圆如皋报道 夫妻二人罔顾环保局处罚,擅自接电偷偷生产,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夫妻二人双双被判刑。
被告人曹某及谢某夫妇曾于2013年~2017年12月间在家中从事热镀锌加工生产,其间因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13日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热镀锌项目生产,并罚款4万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依申请于2017年12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后二被告人擅自接通电源,偷偷恢复生产,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从二道冷却池排水管、地下管道排放至窨井,再通过阴沟排放至河道内,同时将产生的废酸、酸渣趁雨季直接倾倒至河道。
经检测,被告人热镀锌加工生产所排放的二道冷却池废水中总锌为2.18mg/L,窨井中积存的废水中总锌为295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的0.45倍、195.7倍,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物质。
被告人夫妇在如皋环保局责令停止热镀锌加工生产期间及本院强制其停产期间,仍继续加工生产,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谢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获得违法收入60万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丈夫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妻子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人均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二人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