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地方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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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一单”将成为硬约束
采取十方面措施控制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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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线一单”将成为硬约束

 

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意见。《草案》规定,全市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突破或者降低标准。

与现行的《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相比,《草案》进行了大范围修订,修订后共包括八章78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区域污染协同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草案》明确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草案》将中央提出的“三线一单”作为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硬约束。

《草案》细化完善了生态环境监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行政执法等内容,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和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明确生态环境监

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草案》进一步严格了防治污染各项制度措施,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明确加强环境污染要素治理,强化生产经营者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环境污染要素治理。明确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要素防治的总体要求,对农业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在线自动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应当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并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四是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此外,《草案》还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综合措施、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加重生态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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