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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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化不能止于《民法总则》第九条
在优质服务中实现有效监管
防止“伪整改”要从制度设计入手
追责“一刀切”责任人有章可循
“告别吸管”之后
通过交办件数 反观治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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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止“伪整改”要从制度设计入手

 

◆李国军

近期,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的10省(区)已经完成督察反馈工作。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对各省的督察反馈意见中笔者发现,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伪整改”问题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各地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过程中的共性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出现“伪整改”问题,原因很多,既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甚至还有被动的、无奈的。究其内在根源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不够,政治站位不高,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漠视群众利益,对整改问题不重视、慢作为甚至不作为,上级检查只好“假装整改”。

二是办法不多,对整改问题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估计不足,制定措施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就整改抓整改,缺乏系统思维,遇到困难方法不多,到了较真时只能一关了之、先停再说,敷衍应对。

三是作风不实,整改虚多实少,过于强调“短、平、快”,用短期效应吸引眼球,层层加码,急于求成;过分强调工作留痕,重过程轻结果,造成基层忙乱,身心俱疲,苦不堪言,导致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解决问题。

四是问责不精准,生态环保的职责不清,整改责任推诿扯皮,出了问题不愿追责也不好追责,到头来干得越多责任越大。

如何破解“伪整改”问题,各地围绕“事要解决、人要问责”都制定出台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办法。比如,辽宁省近期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试行)》《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等,从加强成效考核、强化追责问责等环节,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推动整改落实提出了针对性的举措。笔者认为,问责固然有效也非常必要,但是人处理了、撤换了,事却始终没有解决好,就可能偏离主题,无法从根本上抓住主要矛盾。问责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破解“伪整改”问题,还要从整改制度设计上入手,深刻反思目前的制度设计还有哪些不足的地方,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的地方,让整改落实的各项保障制度更加务实管用、贴近基层、精准有效,为基层抓好整改落实创造更加有利的实干氛围。

当前,除了强化问责、规范考核外,建议重点围绕“事要解决”研究建立一些刚性制度,用硬手段推动整改落实。比如,在重大民生领域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整改,可尝试建立保证金制度,整改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以后,可以根据其整治工程的资金投入情况,确定合理的比例作为整改的保证金,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整改的好,保证金及利息都交还整改方,上级政府同时给予适当奖励;整改不好,保证金由上级作为启动资金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

再比如,对整改成效的验收,行业主管部门除了要制定科学可行的验收标准以外,还要建立验收第三方监理制度,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全方面评估,把专业层面的事交由真正懂专业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执行,避免外行指挥内行,影响验收效果,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等问题。对“假装整改”的问题要引起高度警惕,这是典型的“两面人”做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尖锐指出党内存在的“两面人”问题,还特别强调,口是心非的“两面人”对党和人民事业危害很大,必须及时把他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因此,当发现“假装整改”的人和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果断处理,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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