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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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是农业法与环境法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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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任大鹏:
乡村振兴是农业法与环境法的共同目标

 

◆本报记者王玮

在不久前由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中国农业大学主办的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暨乡村振兴与生态法治论坛上,中国农业大学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作的关于“农业法与环境法的对话与合作”的学术报告,引起了不少与会者的兴趣。

任大鹏首先给大家讲了一个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故事。北京市郊区的一个小山村,2013年开始转型发展农业,成立了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山货、有机蔬菜、畜禽养殖等。小山村位于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这两年由于政策调整,养殖业被迫转型,导致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导致土壤板结的风险,也影响了合作社的其他产业,合作社农户目前正在艰难地寻找新的发展出路。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农村环境政策与法规的专家,调查中了解到这个案例后,任大鹏一直在思考基于该案例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产业退出是否为环境责任承担方式?环境法的实施是否应当存在阶段性?基于环境压力的农业产业转型成本谁来负担?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划定与村落及原有农业生产经营关系如何平衡?

通过这个案例,任大鹏明显感受到农业法与环境法之间是有冲突的。首先是目标冲突,农业法是多元目标,包括粮食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目标、农民生计目标、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农村社会发展目标,而环境法只是单一目标。其次是制度冲突,农业产业的被动转型,造成小规模农户和合作社发展的环境压力,如一些带动小规模农户发展肉鸡养殖的合作社,因为环境政策改变不得不退出,作为农户收入来源的养鸡业也被迫关停。最后是方法冲突,农业法的调控措施以补贴为核心,环境法的调控措施以限权和惩罚为核心。

冲突之外,任大鹏更强调了农业法与环境法的目标是契合的。首先,农业是资源型产业,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既是农业法的使命,也是环境法的责任。其次,农业是环境贡献型产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合理发展方式有助于改善环境。最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环境友好型农业也是农业法与环境法的共同目标。

如何实现这些共同目标?任大鹏认为,关键是法律调控方法的衔接,包括制定环境利益政府购买制度,由公共财政支持产业转型而不是直接关停,以财税政策支持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建立农业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补贴制度,鼓励有机农业发展以减少化学投入品对土壤等生态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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