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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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6)晋09民初35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的上封村赤泥库已于2013年9月全部停止使用,一直未封场闭库,刮风产生赤泥粉尘污染。请求判令:1、对被告上封村赤泥库赤泥危害性进行确认并立即进行赤泥库封场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和危险;2、如果被告不能在6个月内采取上述措施,判令被告支付消除上封村赤泥库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和危险的费用(以专家意见和评估为准);3、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检测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诉讼费等费用。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由被告实施赤泥库闭库工作

由被告根据赤泥库的现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的要求,及企业相关规定的程序启动赤泥库闭库工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完成赤泥库的闭库工作。

闭库期间,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了解本协议履行情况,被告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通报一次,并报告人民法院。

二、闭库期间采取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环保政策要求,依法做好环境保护与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2、闭库期间继续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严格执行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认可、备案的可研报告和设计方案中的生态环保要求,防范地下水、土壤、大气污染;

3、闭库期间定期对赤泥库周边(地下水、大气)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每年检测不少于两次,包括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三、闭库的费用。由被告自行筹集赤泥库闭库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预计工程费用约1.5亿元人民币(最终以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预算为准)。

四、不能闭库的替代方案及执行

出现可能导致不能闭库的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技术原因、第三方等原因时,被告应及时书面向本案受理法院及原告告知不能闭库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不能闭库的原因消除后被告应继续完成闭库工作,工期做相应顺延。

被告明确表示不闭库(不继续闭库)或逾期闭库,原告可以申请本案受理法院扣划或冻结被告剩余工程费(总额以1.5亿元为限),并可以申请法院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闭库工作,所需的费用以扣划或冻结的工程费直接支付;扣划费用不足,由法院继续执行,如有剩余退还被告。法院正式确定委托专业机构前,被告向法院提出继续完成闭库的,可申请法院停止执行替代方案。

五、恢复效果评估

闭库工程完成后,由被告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等规定,组织由专业技术专家、设计、施工、监测(调查)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方视为闭库措施的环保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六、本协议相关名词的释义

1、本协议所称的“闭库”,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8号令)的规定。

2、本协议所称“不能闭库”是指除地震、洪水暴发等自然原因,及政府命令、战争等社会原因外,由于被告自身原因,违反本协议不愿意闭库;或因资金、技术问题导致不能闭库;还有因第三方违约导致被告不能按时闭库以及逾期未完成闭库,均属于本协议所指的不能闭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联系人:张亮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联系电话:0350-3332093

联系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街66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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