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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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处企业在污染源普查和 环境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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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违法行为有哪些?
如何惩处企业在污染源普查和 环境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张君臣 韩红 贺琳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已全面展开,2018年度环境统计也即将进行。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但现实中,企业虚报、拒报污染源普查以及环境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笔者就如何惩处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探讨分析,旨在切实提高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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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法》,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将企业在环境统计方面的违法行为概括为两类:

一是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二是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将其中的“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细化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增加为三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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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措施是什么?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基本采用了《统计法》的处罚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对上述违法行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的查处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该类违法行为应移送统计部门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应如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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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参照《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生态环境部门应收集的事实证明和证据主要有:

第一,对“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收集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污染源普查或环境统计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虚报、瞒报、拒报等违法事实,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反映实际情况的材料(主要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企业排放污染物填报登记情况查询材料;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统计通知及送达回证;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或者物料衡算结果;技术报告,用电、用水、用煤合同及发票;生产记录、财务报表等证据资料),同时可以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

第二,对“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违法行为。

收集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污染源普查或环境统计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或统计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事实,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应对现场进行录像取证。

移送程序是什么?目前这方面尚没有具体规定,不过因为移送案件较多,移送程序科学严谨,建议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将移送统计部门的程序步骤大致分为:

环境执法部门针对企业的违法事实收集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生态环境法制审核部门对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处罚案件应集体讨论)→移送统计部门。

此外,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并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移送文书格式建议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的《XX(厅)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式样)》《XX(厅)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式样)》的格式要求。

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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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为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以及环境统计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限定统计数据的使用范围。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但《统计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没有类似规定,统计的主要目任务是进行国情国力调查,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数据真实可靠是统计调查的生命线。

倘若统计数据用于执法监管,就是让企业自证违法,真实的统计数据就难以获得。况且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可以让企业自证守法。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的规定,自证违法也不符合有关精神要求。

因此,建议《统计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限定统计数据的使用范围,明确规定统计数据不得作为日常执法监管的依据,消除企业的顾虑,以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

二是与排污许可制有效衔接。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排污许可制要为环境统计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与环境统计制度相衔接的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提交,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者伪造、篡改环境数据等违法行为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该行为也难以依据《统计法》《环境统计办法》进行移送查处,致使企业编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积极性不高,报告质量难以保证,建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此作出明的确惩处规定,以促使排污许可制度更加完善。

同时,建议由生态部门行使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是加大宣教力度。

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涉及企业数量多,强有力的宣教是提高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议充分利用现代化专业宣传手段,如向企业负责人推送宣教短信,录制并在电视、公交车播放环境统计公益短片……让企业明晰环境统计数据使用范围以及拒报、瞒报等违法行为会产生的后果,进一步提高配合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

工作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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