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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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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山东省高院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王学鹏 周雁凌 季英德济南报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的意见》,并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东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将医疗废物填埋在公司院内,行为持续至2014年7月。经评估,该医疗废物属于WH0I类危险废物,现场清理出未经处置的医疗废物1385吨,土壤污染面积约9000平方米,地表以下约5米的范围内的土壤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237775.4元。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判处天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00万元。

2017年7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作为天一公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7023785.4元;判令被告承担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990元;判令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的其他支出40689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泰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一公司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天一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环保厅应急处置费用7023785.4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3990元、鉴定费及律师费220000元,共计7457775.4元。由天一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东省作为试点省份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天一公司的行为性质恶劣,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创新性地以民事诉讼方式来保护受损的环境,开创了依法治理生态环境损害的新路径。

案例二 :山东首例社会组织针对上市公司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以下简称“新安化工建德二厂”)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人员非法处置。2012年3月~2013年4月,被告徐国富将上述危险废物交给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李强和李兆福处置,具体是由被告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出租院内接收并非法处置10650吨。2013年5月,被告李强和李兆福同样将从另案被告徐国富手中接收的“磷酸盐混合液”,由被告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东营市境内,并由被告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裁判结果:东营市中院认定,被告新安化工建德二厂等被告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不同环节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各被告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潜在危险,已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依法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新安化工建德二厂等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0000元,并承担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山东省首例社会组织针对上市公司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该案因当事人将污染物进行异地非法运输存放,以焚烧、直排等方式非法处置,对环境污染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法院判决使污染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挥了司法裁判良好导向作用。法院还创新性的对污染物存放地的环保行政机关进行了“司法告知”,确保了污染不再扩散,消除了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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