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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户调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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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2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强入户调查监督管理

 

◆张厚美

入户调查是污染源普查的关键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环节多、工作要求高。在个别地方,一些调查对象总认为与己无关,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存在虚报、瞒报等行为。这就要求强化入户调查监督管理,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真实可信。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普查工作的主体,对普查质量负责。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普查质量评估,普查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信息化工作和宣传培训等。同一区域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监测和质量评估,不应委托给同一家第三方机构承担。各级普查机构应当做好对委托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全程质量监控,发现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合同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法纪责任。

普查工作人员要具有专业水平。普查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入户调查能否得到普查对象配合、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各地应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增强普查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其专业水平。无论是直接负责入户调查的工作人员,还是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都要接受严格培训,在学懂弄通的基础上开展入户调查。要重点加强入户调查数据采集、审核、质量核查评估和普查软件使用等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熟练掌握相关普查表格的填报要求和内容。

普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明确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入户调查时,工作人员要向普查对象讲清楚有关规定,普查所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将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等的依据。要严格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让普查对象打消顾虑,积极配合普查调查工作。

对普查对象提供的普查数据要与已掌握的数据进行比对,充分依靠技术手段堵塞可能存在的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的漏洞,以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只有依法查处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行为,才能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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