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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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宣判破坏生态公益林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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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2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平宣判破坏生态公益林诉讼案
被告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6.4万元
 

本报记者陈伟 通讯员江琳清南平报道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当庭公开宣判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连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令被告连某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136.4万元。此前,被告连某因滥伐林木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连某在2012年8月~2013年10月间,先后从他人手中购买浦城县“麻铺”“焦坞垅”“白源”“白沙岗”“大山铺”等五片山场的林木,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滥伐上述5片山场的林木,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61亩,县级生态公益林61亩,造成林木植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连某滥伐森林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6.4万元。

南平中院一审宣判:被告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6.4万元,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被告连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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