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正军
身份证号码:51132119670920397X
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大堰乡火烽庙村9组16号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那巷路1号
2018年7月24日我局对你租赁江阴市明信铝业有限公司氧化车间建办的铝氧化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废水经未按规定设置的排放口排放,部分废水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并经监测超标。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罚款贰拾万元。
我局多次联系吴正军本人,并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吴正军本人送达澄环罚告字〔2018〕第617、第61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4日
当事人:江阴市青阳弘光玻璃彩珠厂
实际经营者:薛建军
身份证号码:320219197104151792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公园新村79号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东方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NK1ED7G
你厂“新建年产200吨玻璃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多次联系薛建军本人,并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薛建军本人送达澄环罚书字〔2018〕第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此公告送达。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厂应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名称:江阴市罚缴分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或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