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核与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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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核安全监督应在“严”上下功夫

 

◆司永杰 朱伟儒 洪阳

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核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已越来越完善,但仍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格、落实规章不到位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核安全工作水平的提升。

从核电厂内部监督上来讲,有的管理者有发现问题之眼力、认识问题之能耐,却无解决问题之狠心,不善和不愿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以致规章制度一箩筐,却被当作“弹簧床”。

作为外部监督来说,核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落实“严之又严、细之又细、慎之又慎、实之又实”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员们一丝不苟,善于发现问题,提出的核安全管理要求也有理有据,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核电厂的管理水平提升。但往往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有的现象还屡禁不止。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是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因此显得之前的监管要求“不痛不痒”。

相反,对比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难发现,新的交规颁布后,酒驾可以入刑,我国的酒驾人数立即减少了三成。以至于现在的饭局上一说开车,所有人都会劝阻其喝酒。

为什么新交规能够法令严格、深入人心,而核电企业制定的制度和规定却显得执行力不够?是因为一旦被检查到酒驾,司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人只要有了切肤之痛,在没有足够大的利益驱使下,是不会一再地挑战法规和制度底线的。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核电厂被监督员发现了问题,首先厂方会和监督员讨论问题的合理性,然后会请教监督员如何改正,但最后整改的时候很可能会敷衍了事。

《核安全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核安全法》的出台把有关核安全的基本方针、原则、主要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上升为法律,对“依法治核”、完善我国涉核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核安全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核安全综合领域无针对性法律的历史,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核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理顺了对行业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确立了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这部法律共94条,法律责任占很大部分,罚款最高为500万元。在罚款之外,还设置了一些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除了罚企业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则。

有了法律,就不能当做摆设。目前各地区监督站的重点工作任务就是以《核安全法》施行为契机,学懂弄通做实《核安全法》的各项精神和要求,从思想认识、制度体系、能力建设等方面持续提高监督成效,牢记和践行《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监管的刚性纪律和要求。

“打铁还需自身硬”,这里说的严格执法不仅指针对营运单位严格,更要对自己严格,身为监督执法人员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必依”,严格履行《核安全法》有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例如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定期接受培训,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于获知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等。

其次应当对营运单位的违法行为做到“严之又严”。没有“严”,就体现不了对待安全工作的求实态度,也就实现不了安全工作的预期效果。

抓核安全监督,必须在“严”上下功夫。对于那种明知故犯、旧疾屡犯的企业和个人,应毫不姑息,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若法令不严、赏罚不信、鸣金不止、擂鼓不进,法规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因此严格执法势在必行。

目前,华东监督站已在试行核电厂年度评估,并开展了内部执法流程和执法分级的研究,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也加强了对辖区内核电厂《核安全法》的宣贯,促进营运单位核安全文化的持续提升。

相信不久的将来,经过各方的努力,所有从事核行业的工作人员提到《核安全法》时就能有所警醒,有所敬畏,从而促使自己更加规范、自觉地遵循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这样“人人变成一道核安全屏障”,才能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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