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朱智翔 记者晏利扬 通讯员孟琳湖州报道 浙江省湖州市近日出台《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化问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对区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市直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以及以上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规定》明确,湖州市此次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空气质量排名及改善情况、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或重点时段空气质量攻坚情况等十余个方面,并对以上考核内容细致划分,按照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对责任人员实施谈话提醒、通报批评、问责。
如在空气质量排名方面,湖州市每半个月就会对PM2.5浓度及空气优良率进行排名,对排名后3位且PM2.5浓度高于35微克/立方米(或空气优良率低于80%)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实施谈话提醒;连续两次PM2.5或空气优良率排名后3位且PM2.5浓度高于35微克/立方米(或空气优良率低于80%)的乡镇(街道),对乡镇(街道)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同时,对于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年度任务(PM2.5下降率和空气优良率提升率),且排名全市末位的区县,也将对区县分管领导实施问责。
此外,《规定》还针对扬尘控制措施、企业环境监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或重点时段空气质量攻坚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多个细分领域进行了划分,分别划定问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