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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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出台地下水污染防渗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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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污水、废液的“跑、冒、滴、漏”,成为地下水的重要污染源
亟须出台地下水污染防渗技术指南

 

◆李璐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

近年来,由于防渗设施缺失、老化或存在缺陷,工业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下水环境系统,造成一些环境污染事件。“十二五”期间,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发现,部分企业防渗措施不到位,导致土壤、地下水污染现象十分普遍,从源头上杜绝污染物下渗刻不容缓。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思路,以及国家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决心。

对于加油站,根据相关要求,全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稳步推进责任主体开展加油站防渗漏改造工作。

对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2011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要求建设项目划分污染防治区,以及2016年修订的导则中细化的防渗技术要求,为新建项目的防渗提出了技术思路。但各类建设项目工艺特征各异,各工段潜在污染物性质不同,除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以及石油化工行业等有较明确的防渗标准或指南,大部分工业行业尚未出台相关标准、规范,我国尚未构建完整的防渗管理体系。

因此,除导则发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仍有大量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以及矿山开采区等存在防渗失效的风险。对于此类场地,建议根据地下水环境敏感性、地下水污染防渗工程运行状况及地下水污染情况等作为评估条件,开展污染防渗需求评估。当污染源不满足国家或地方防渗技术要求,或渗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或污染源监测井中污染特征因子超过相应标准的,尽快开展防渗工程设计。

针对需要开展防渗的重点污染源,可根据场地及周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程度,分析不同地下水污染防渗技术的适用性与经济性,确定适宜的污染防渗技术,如地面防渗、垂直防渗等。地面防渗是利用不透水层将污染源底部与土壤或地下水进行隔离,主要用于新、改、扩建项目的防渗,而对于尚在运行的污染源,则主要在池体、地面、可转移填埋物的填埋场、无障碍物的平面等进行地面防渗。垂直防渗则是利用垂向防渗帷幕阻断污染源与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水力联系,主要适用于受地形条件或已有建筑、装置、固废堆存(贮存/填埋)等限制,无法进行地面防渗的,以及亟须切断污染侧向传输途径的污染源。

为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渗工程的有效性,还需制定污染防渗工程有效性监测方案,包括开展重点区域的渗漏检测,布设污染源地下水监测井,或结合污染物类型、防渗层材料、防渗结构、破损条件等参数进行模拟评估。

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必须树立源头防控优于末端治理的理念,将污染扼杀在源头。亟须尽快出台地下水污染防渗技术指南或规范,使渗漏污染真正实现早发现、早治理,大大减少后期治理的成本,使环保监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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