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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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降低了,第三方机构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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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门槛降低了,第三方机构怎么管?
江苏出台监管办法,明确责任义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本报见习记者李苑

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生态环保领域的第三方服务市场准入门槛也逐步降低,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在助力污染防治的同时,也出现了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污染防治的成效。

对此,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管,推动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服务。

《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对象,界定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及明确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确监管对象 厘清责任义务

第三方机构的范围很广,哪些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对象?它们有何责任和义务?

《办法》对第三方机构作出明确界定,即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同时,《办法》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具体包括依照法定许可开展服务、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开展服务、主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鼓励公开服务信息、诚信履约、保守秘密、举报非法干涉等义务,包括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原始数据保存制度、责任可溯制度等。

“例如,对第三方机构超范围经营,没有资质的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情况,《办法》第4条规定,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内容、从业等级开展服务。禁止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禁止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许可的使用。”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说。

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失信惩戒守信激励

在明确监管对象的基础上,对第三方机构恶意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有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核心的监管措施是逐步把第三方机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办法》要求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在此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价与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实行动态评价并公开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工作人员说。

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对于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既有反向惩戒,也有正向激励。《办法》明确,对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服务质量较高、投诉举报较少的第三方机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扶持、绿色金融信贷、评先评优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此外,《办法》还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单独依据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也明确鼓励社会公众对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并把相关举报、投诉活动纳入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进一步放大了监管效能。

规定法律责任 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可入刑

违法违规的第三方机构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联合信用惩戒只是一方面,第三方环评机构因造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依法给予降低环评等级、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方调查评估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罚款、禁业、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责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刑的移送司法机关。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乃至个人,《办法》都明确了法律后果,也明确了加重处罚的情节。”法规处工作人员说。

针对不当干预导致数据造假的情况,《办法》还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第三方机构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第三方服务行为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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