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震
1月24日,湖北高速公路警察总队监利大队民警对一辆大巴车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乘客的行李中装有萝卜白菜,以“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为由,对司机处以200元的罚款。此事引发了网络舆论一边倒的热评,随后湖北高速交警总队经核查认为处罚失当,决定撤销处罚,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此,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指出:“带点萝卜白菜便被处罚,咄咄怪事。任性执法,不仅动摇公众的法治信仰,还会伤害执法部门形象。”
春节回家,乘客少不了大包小包,较大的行李物品都会放置在随车底部的行李厢中。依据规定,只要行李不超载、不超高、不含违禁品,则不属于违规载货,不能认定为“客货混装”,不能以此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僵化地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每辆正在运营的大巴车都可视为“客货混装”。显然,这不仅于法于理于情很难解释得通,在现实中也十分荒唐。
此起交通执法事件,对环保行政执法也是一种警醒。
毋庸讳言,当前在环境执法领域,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着“过度执法”的问题。一些处罚案件如果发到网上讨论,也经不起公众的质疑。
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指出,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对此,相关政府及环境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认真反思。
新年伊始,生态环境部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出“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人文执法。”“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严格禁止监管‘一刀切’,充分保障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对民生领域和‘散乱污’企业整治、错峰生产、督察、强化监督等工作,出台明确具体要求,加强规范引导。”其中的“人文执法”是一个富含深意的新提法,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领会。
何谓“人文执法”?笔者理解至少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看待、处理问题;二是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的监管,不搞简单化的“一刀切”;三是坚持执法为民、接地气,带着感情与“温度”执法,充分保障合法合规企业权益,把宣传政策、普及法律贯穿执法的全过程;四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注重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热心帮助企业解决环境治理困难,为其合法生产达标排放创造条件,提高其绿色发展能力。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要严格执法,但也要做到“过罚相当”。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即为行政处罚中应遵循的“过罚相当”原则,也是处罚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各个部门法里的具体表述可能略有不同,但意思基本一致:一般指行为人所犯错误与其受到的惩罚相适应,做到每一项违法行为与其受到的处罚之间轻重合理、平衡,罚当其过,既不能重错轻罚,也不能轻错重罚。
很多法律法规都给执法者留有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从现实情况看,有些行为不宜认定为违法,有些轻度违法其实可罚可不罚。环保行政处罚应兼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将企业权益遭受的侵害最小化。对在执法过程中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处罚过重的,复议机关应本着“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人文执法”的原则予以纠正,而不能出于维护政府的“面子”予以简单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