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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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菜单”成了企业“自检指南”
高风险企业须投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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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细化环境风险预警制度
上饶有了强化监管实施细则
修复环境损害应成为生态审判的重要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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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出台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高风险企业须投环境污染责任险

 

本报记者季英德 周雁凌济南报道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山东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在实现三个转变:从试点阶段向全面推行阶段转变;从完全依靠企业自愿投保,向环境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和其他企业自愿投保相结合转变;从各市自行制定游戏规则向全省统一制定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转变。

《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3月1日。

哪些企业应当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办法》指出,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包括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上述范围之外的行业企业鼓励其自愿投保环责险。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急处置费用。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投保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一个保险周期为三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上一周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实行优惠,累计优惠不超过30%。上一周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在基准费率上实行上浮,累计上浮不超过30%。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责任限额,建立合理的环责险保费分类、分级价格体系。环境风险级别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重大环境风险三类;具体责任限额等级,根据风险级别和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周围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投保企业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为1年,投保企业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同时企业可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怎样开展风险评估与排查?如何赔偿?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当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保险合同》应当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事项。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可以共同委托环境风险评估机构或者共同组建专家团队,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后,投保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

投保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向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应当由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提出赔偿时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投保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并由投保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办法》明确了不予赔偿情形,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被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法律法规确定的可以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投保企业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依法可以免除投保企业赔偿责任的。

投保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企业或者受害者报案后,应当及时组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团队开展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山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山东保险监管机构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机构信息库、山东省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专家库,方便各保险公司和企业选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企业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污染损害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企业补充提供。投保企业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受害者也可以就其应当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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