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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2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玉溪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修复优先原则拓展赔偿范围
 

本报记者蒋朝晖 通讯员杨勇玉溪报道 云南省玉溪市日前发布《玉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和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4部分,不仅与中央方案和省委省政府方案保持一致,体现了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最新要求,还借鉴吸收试点省(市)改革成果,结合实际进行了创新细化。

据了解,《实施方案》增加了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经市政府指定为对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水政、渔政、环保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的市级机构。强化了修复优先原则,规定赔偿义务人在可能条件下优先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只有无法修复时,才进行资金赔偿;拓展了赔偿范围,增加细化了违反水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3种情形;设定了磋商、启动、磋商内容、磋商参与人、司法确认等基本程序,明确了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基本职责和下一步需要制定完善的相关配套性文件。

玉溪市目前已成立由市政府15个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组成的玉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正按计划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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