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元台镇红飞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系连红飞):
因你(单位)未履行我局做出的《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瓦环罚决字[2018]第007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在本催告公示登报后10日内到瓦房店市农业银行缴清罚款玖万元(90000元)及加处的罚款玖万元(90000元),共计壹拾捌万元(18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9]第01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