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地方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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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3月起实施
统领其他生态环保单项法规

图为天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静海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开展突击夜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3月起开始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哪些特点、对推动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哪些作用等问题,采访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呈现“新”“全”“严”“同”四大特点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条例》主要体现出了“新”“全”“严”“同”四大特点。

一是“新”。题目新,为适应整体、系统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全国各省级地方立法中还是首次。理念新,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理念体现在法规之中。

二是“全”。除了关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规定,《条例》还增加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等新的内容,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条例》专设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定了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基本制度和综合措施。包括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以及企业绿色改造、绿色交通出行、绿色消费、生活垃圾分类等绿色发展措施。

三是“严”。采取最严格的治理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天津市不仅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而且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全面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条例》第七十五条结合天津实际,创制性规定对所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维护运营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都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条例》第七十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创制性地对未经批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设定了处罚,体现了对危险废物的从严管理要求。

四是“同”。这一《条例》属于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为了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条例》专设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围绕天津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加强区域污染协同防治,规定了5方面工作机制,推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

王泽庆说,近年来,天津市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持续发力,出台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将对其他生态环保单项法规起到统领作用。

强化政府、企业和公众生态环保责任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处处长蔡文斌说,《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新要求、新任务的实际行动,它的出台将近年来全市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定下来,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条例》进一步夯实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日常监察和专项督察,将生态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强化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明确大气、水、土壤、噪声、海洋、农业等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明确了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义务。规定公众有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轻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在线监测数据不可以造假,纸质监测数据也一样严禁造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处长张文具说,《条例》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依据《条例》规定,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严格执法,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蔡文斌说,《条例》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将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针对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的学习宣传活动。对全市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尤其是一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条例》的规定执行到位。同时,组织完善配套措施,如研究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监测机构监管,完善环保信息平台,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等。

“《条例》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天津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负责人李璞说,2019年将从3个方面落实《条例》。

一是结合《条例》的实施,组织开展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等专项执法行动。用好用足《条例》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停产限产、移送拘留等手段,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污等恶劣违法行为重拳出击,绝不手软。

二是依据《条例》中联动执法的相关规定,拓展京津冀执法联动深度、广度,深化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强化生态环境与公检法司部门联动,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三是优化执法服务,对违法企业“处罚”与“教育”并举;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对守法企业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加大对企业培训宣传力度,做到既执法,又普法。

张文具告诉记者,为落实好《条例》,将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严肃查处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行为。今年将随机抽查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5家-10家,随机抽查不少于40%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紧紧围绕中央和天津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在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方面持续发力。”王泽庆说,下一步天津市还将制定“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专项法规,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美丽天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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