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3上一版  下一版4
 
当执法明白人 做帮扶贴心事
将治污攻坚进行到底
自然保护区应加强生态宣教
垃圾分类处置需精细化管理
小城镇电动充电桩为何难装?
长江沿岸港口水质监测亟待加强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2019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江沿岸港口水质监测亟待加强

 

由于长江沿岸港口多且规模大,加上港口业主成分复杂,致使港区社情相对复杂,港区环境多样。目前,港口水质监测能力亟待加强,以便获取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为强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李学辉

近几年,经过综合整治,长江沿岸港口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在此基础上,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港口业主加强了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保持了持久的整治成果和功效,为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贡献了重要力量,赢得了沿岸群众的普遍赞誉。

然而,由于长江沿岸港口多且规模大,长江干流沿岸的武汉、重庆等大港口的港区绵延数十公里,港口作业用途多样、装卸物质杂乱、转运旅客众多,再加上港口业主成分复杂,致使港区社情相对复杂,港区环境多样。特别是港池内及其影响水域,其水质污染状况及变化规律呈现不同的特征和趋势,影响到港区乃至整个长江的生态环境。

目前,港口水质监测能力亟待加强,以便获取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为强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为此,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企业要加强自行监测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规要求,港口经营企业要按照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规定,对港口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监测内容应包括港口水污染源监测和港口水环境监测,水污染源监测涉及港区内沿岸水污染源和港池停泊船舶水污染源,水环境监测涉及港池、受影响水域和因其形成的移动污染带水质监测。

水污染源和水环境监测项目应根据行业特征和港口性质确定。比如,石油港口的监测项目除常规参数外,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和油类衍生物质等特征污染物必须进行监测。水污染源监测点位应设置在排污入江口适宜位置,水环境监测点位应根据港口大小、港池形状、水文情况和水质状况等,合理设置监测点位。

其次,有关部门应强化执法监测工作。依据谁实施环境监管、谁进行执法监测的原则,交通运输部长江海事和地方海事部门在督促港口经营的企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时,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长江干流及其支流沿岸港口水质进行执法监测,并开展相关水环境监测活动。同时,把获取的有效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综合监管责任,其附属监测机构有权对长江干流及其支流港口水质开展监测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获取的有效数据作为支持海事部门加强执法工作的依据,推动完善相关执法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我国内河港口监测技术规范和水质监测方法,补齐港口执法监测短板,助力长江沿岸港口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要充分利用监测工作成果。生态环境部门应与海事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认真履职尽责,互通工作信息,共享监测成果,避免重复监测,浪费监测资源。在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下,充分利用执法监测信息,择时开展部门联动执法活动,打击非法排污行为,防治港口水体污染,保护港区生态环境。

有关部门要规范监测数据积累保存,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构成大数据开发利用。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通过互联网在线统一发布长江沿岸港口水质监测信息,并以公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发布,让有关部门、技术单位、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社会组织等,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港口水质监测成果。这不仅能够降低监测成本,有效利用监测成果,加强港区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可以充分发挥监测作用,支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为长江大保护助力添彩。

 
3上一篇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