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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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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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阳养殖污染案件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判定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有效

 

本报记者刘俊超南阳报 2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维护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行政处罚的判决,为南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审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查,犯罪嫌疑人陆某在南阳市鸭河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置围网进行围汊养殖,污染水源地。原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立案调查和听证后,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陆某不服,向南阳市某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定撤销原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 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了生态 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过全面审查,并与市人大法工委研讨,认为此案作为南阳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案,适用法律正确。且陆某修建围汊的违法状态和违法后果自此条例实施(2017年6月1日)后一直持续。

同时,关于围汊养殖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围汊行为有现场检查照片及笔录证实,且经陆某认可并无异议。就养殖行为而言,陆某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认可养殖行为,属于自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对于养殖行为的认定,通过间接证据推理得出养殖行为存在的事实结论,符合依据经验法则推定事实成立要件。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贯彻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司法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增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切实落实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问题,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事实调查能力、证据采集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此外对今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配合工作进行了商议,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加强司法保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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