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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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拆除小水电,保护了谁为了谁?

 

这些水电站给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威胁,对流域内生物多样性及其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必须认识到,虽然水电站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其违法违规建设运行,导致下游河段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给下游水体质量和水生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所带来的生态损失难以估量。

◆郭婷

与往年不同,今年春天,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的澧水芭茅溪河段,江澄如练,鱼虾遨游。在昔日的水电站大坝消失后,曾经的“死水”如今“活”了起来。据报道,为了保护野生娃娃鱼的栖息地,截至2018年12月,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有34个水电站被关闭退出,拆除发电设备43台套,长江重要支流澧水流域的10座水电站大坝被拆除。“活化石”大鲵有了更多的生存空间。张家界拆除大坝、恢复河流生态的行为做法值得称赞。

小水电开发过度,严重影响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国家审计署2018年6月19日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有10省份建成小水电2.41万座;8省份930座小水电未经环评即开工建设;过度开发致使333条河流出现不同程度断流,断流河段总长1017公里。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我国有的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无序建设水电站的问题仍然存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间,全国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查出存在水电站破坏生态的问题,而且,有的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无序建设的水电站不在少数。在“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巡查组也发现多起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无序建设水电站的案例,甚至有的地方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要求整改后仍有漏洞。这些水电站给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带来极大威胁,对流域内生物多样性及其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为什么自然保护区内会建有这么多水电站?为什么明知会造成生态破坏仍顶风作案,在自然保护区内无序开发水电项目?笔者通过分析发现,有的水电站是在保护区成立之前建设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还有很大一部分水电站是在自然保护区成立、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建设的。而这些水电站建设的深层原因在于水电开发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缘于地方决策者发展理念落后、政策宽松和监管不严。

以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神树水电站为例,资料显示,此水电站设计装机容量5.2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1.535亿千瓦时。笔者按甘肃省当地水电项目上网电价0.257元/千瓦时计算,这座水电站一年的收益约为0.39亿元;如果按照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51元/千瓦时,折合成电费,一年收入约为0.78亿元左右。这样的经济利益足以形成强大的诱惑。

必须认识到,虽然水电站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其违法违规建设运行,导致下游河段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给下游水体质量和水生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所带来的生态损失难以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为此,地方决策者应积极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自然保护区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有序地整治、关停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无序开发的水电项目。

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水电站,应依法有序关停退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一站一策,制定科学完善的补偿和拆除方案,合理有序开展水电站关停退出工作。

对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及其他地区的水电项目,应开展科学论证。根据水电站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及其发挥的功能作用,决定哪些进行整改保留,哪些进行关闭退出,减轻小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保障生态流量下泄。

以大鲵自然保护区为例。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市民听证和专家论证,按照立即关闭一批、限期退出一批、整改保留一批的“三个一批”原则,除了实验区的水电站整改保留外,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只有具有较强防洪、灌溉等民生功能的,才能暂时适当保留,其他纯发电功能、装机容量小的都必须尽快关闭、退出。

与此同时,各地应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做好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态补偿工作,全面评价周边地区水电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减轻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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