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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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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4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泉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情形等
 

本报讯 福建省泉州市委、市政府近日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对福建省方案适用范围规定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综合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进一步明确了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二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时效性,《方案》还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同时,根据福建省方案配套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适用范围等情况,《方案》要求有关部门应分别于2019年6月前、12月底前完成《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明确配套制度政策制定任务和时限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周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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