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简称《程序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程序,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按照《程序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工作。对区县部分区域实施区域限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区县全行政区域和跨区县实施区域限批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市级环评审批部门自区域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即暂停审批被区域限批地区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县环保部门也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被区域限批地区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据了解,被区域限批区县在收到限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制定整改方案,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将区域限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环保考核重点内容。
同时,被区域限批区县对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应该追责的,或区域限批后违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因整改工作不力、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程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