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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更要负责
以治污亮点鼓干劲促攻坚
通过环责险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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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问责更要负责

 

在生态环保领域,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应当成为常态,这样能有效督促各级干部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同时,问责必须精准,划清履职尽责与失职失责的界限,方能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王冠楠

为进一步激发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近日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引发关注。

压力产生动力,在生态环保领域,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应当成为常态,这样才能有效督促各级干部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同时,问责必须精准,划清履职尽责与失职失责的界限,方能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问责是一件制度利器,具有很强的社会关注度和示范效应。精准问责,不仅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能够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不当问责,不仅打击生态环保人的积极性,还会令其他职能部门的干部对生态环保工作敬而远之,甚至遇事能推则推、能拖则拖。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效果不能打折扣。因此,哪些情形是尽责,哪些情形是失责,哪些情形可以容错,要紧密结合实际,将明知不管、熟视无睹、不作为、慢作为等主观责任,与监管和治理能力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法规标准有局限等客观因素严格区分,保护好基层生态环保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实施办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在监管能力方面,监管不力、失察是生态环保领域问责的热点。事实上,环境监管力量不足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少地方几十名环境监察队员要负责监管成千上万家企业,工作量与人员不匹配的矛盾突出。再者,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尺度也有差异,要求每名监管人员都能检查出所有企业的所有细节、发现所有环境问题,有些不现实;更不能因为监管对象在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出了问题,而要求生态环保干部承担连带责任。《实施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事权划分规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要求等,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这就为监管者划清了责任边界,在检查时段、范围、能力之外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应当由其主体责任者来承担。

在体制机制方面,生态环保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还有待厘清。生态环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而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仍然片面地认为生态环保工作就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事,把生态环保职责等同于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将问责指向生态环境部门的干部。对此,《实施办法》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与监管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在这方面,各地还应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在法规标准方面,由于实际工作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多样,一些法规标准确实有局限性。比如,有的企业排放的废气臭味比较大,尽管已经采取了治理手段,达到了法定排放标准,但仍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不断,环境信访压力很大。类似于这种环境问题,实际上已经不是单纯依靠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执法就能妥善处理的,将责任简单归咎于生态环境部门有失偏颇。《实施办法》明确,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定性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这也为其他地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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