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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4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评法“总投资额”认定进一步明确
一个项目分期建设以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本报记者王玮北京报道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就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中的具体问题,生态环境部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近日函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一是关于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按一个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但实际中分期建设的,对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核准、备案文件,且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可以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当期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二是关于已经基本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属于仍处于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认定其总投资额。

《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第六条规定,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相关法条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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