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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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分析和应对
减负不减责 松绑不松劲
菜农众筹治污值得借鉴
厘清职责共建美丽中国
城市湖泊 放生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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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4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厘清职责共建美丽中国

 

◆王冠楠

要让生态环境部门专心做好“裁判员”,不能强迫其越位去当“运动员”。具体的环境治理工作,涉及企业的应由企业本身负责,涉及公共领域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生态环保干部反映,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及一部分社会舆论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认识不够充分、清晰、完整,从而导致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量大、被问责风险高。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既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期待,也是党政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同时,也要看到环境治理的长期性、系统性、协同性,正确认识并科学发挥好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此,笔者认为,要从以下3方面来正确看待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一,关于监管的作用。监管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当出现违法行为、事件以后,依法予以制止、处罚和纠正,以督促相关责任方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当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认为,出现环境问题就要问责生态环境部门,而对真正的污染者却缺少足够的处罚,缺少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考量。

通过严格的监管执法,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氛围,杜绝环境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的目标和期待。但这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既离不开生态环境队伍的辛苦付出,也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关于监管的内容。环境监管不能简单等同于环境治理。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三定”方案中的职能和机构设置可以看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包括制定政策、审批、监察、监测等。具体到监管工作,主要依靠的手段是环境监察和监测,也就是环境管理“两条腿”。这就决定了生态环境部门主要通过检查、执法、督查等方式,来实现环境监管,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是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者和督导者。

比如城乡生活污水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曝光、通报等方式督促当地查缺补漏、实施整改和治理,但本身并没有能力去进行污水处理厂、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所以,要让生态环境部门专心做好“裁判员”,不能强迫其越位去当“运动员”。具体的环境治理工作,涉及企业的应由企业本身负责,涉及公共领域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关于监管的范围。生态环境部门所关心的是事物、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比如企业有没有造成污染、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等。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同一家企业、同一种工艺、同一个生产过程,既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也会对生产环境、安全环境、卫生环境产生影响。因此,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对象,与消防、安监、卫生、城管等部门存在交叉。一方面,这会导致各部门的出发点不同,监管、整改要求之间互相“打架”,比如固体废物临时储存点被其他部门认为是违章建筑,要求拆除。

每个部门只能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负责。从生态环境部门来讲,只能对分内之事负责,一旦超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既没有相应的知识、技术、经验去作判断,也没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去进行监管。当然,推诿、争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本之策在于加强部门协同,通过联动执法、综合执法改革等手段,共保我们的国家平安、美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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